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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章程

信息来源:重庆文理学院 | 作者:admin | 时间:2015-10-19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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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章程

序 言

重庆文理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前身是重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渝州教育学院,2001年5月两校合并组建渝西学院,2005年4月更名为重庆文理学院。2007年学校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08年开启应用型大学转型发展之路。

坚持“应用为本,管理创新,开放办学,特色发展”的办学思路,大力实施以特色优势学科建设和应用型人才培养为内容的“顶天立地”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办学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努力将学校建成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重庆文理学院。英文名称: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

(简称CUAS)。学校的网址:http://www.cqwu.net;http://www.cqw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319号,分设为红河校区(位于永川区红河大道)和星湖校区(位于永川区卫星湖街道)。

第四条 学校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弘扬优良传统,坚持与时俱进,崇尚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七条。学校办学理念:教育即服务,学生即顾客,质量即生命。

第八条 学校办学定位:应用型。

第九条 学校立足重庆,面向全国,以建成高水平应用型大学为目标。

第十条 学校管理方针:“依法办学,质量立校;关注顾客,诚信服务;尊重自然,保障健康;控制风险,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 学校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布局,围绕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重点发展和建设应用型学科专业,形成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学历教育,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发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四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基本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

(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六)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

(八)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事业收入、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独立或者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合作办学,收取合理回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保证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保证不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四)遵守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文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优良的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社科联、科协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通过选举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委会。常委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委会在校党委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其议事规则如下:

(一)常委会议原则上定期举行。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二)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四)会议议题由常委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常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采用何种表决方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五)常委会议表决议题,以到会常委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

学校纪委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其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定期举行,如果校长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

(二)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会,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三)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教代会主席和监察处处长一般应列席会议。

(四)校长办公会议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发展咨询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土、著名校友和学校专家组成。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发展咨询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学校学科(科研)规划和学术政策、重点学科、重大学术事务,评审科研项目,评定科学研究成果,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作为学校专项工作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实施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或职代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五)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组织,是学校日常民主管理的组织协调机构,协调解决涉及教职工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和实际困难。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二级部门建立本部门工会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学生委员会(简称学委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会是学代会和学委会的执行机构。学生会主席团(简称主席团)是学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学委会对学代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生会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听取、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

(五)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讨论学校在教学、生活、管理等方面的改革方案,并提出建议;审议学生提案,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项,向学校提出建议。

(七)讨论和决定按法律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代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代会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得到学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并经校党委批准可临时召开学代会。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方为有效。

(二)学委会全体会议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三)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团委是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群团组织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大部制和学院制。

学院、职能部门、教辅部门、独立设置的研究院(所、中心)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在一定规模内由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关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院是学校下设的管理机构和办学主体,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本院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和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工作。

(二)组织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进行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开发及其他学术活动,提高研究能力和水平。

(五)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具体负责本院的招生咨询工作和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六)组织实施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聘任、管理和考核学院教职员工,推荐本院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学生活动。

(八)编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草案,执行学校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科学使用办学资源。

(九)学校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务。根据议题,会议由院长或总支书记主持。

学院制定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明确成员组成、会议的会期、议题的提出、议事程序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三)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五)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办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和调整教研室、科研院所等基层教学研究组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会)作为本学院学术事务咨询审议机构。

学院设立分工会,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保障本院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等科研机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设立内部学术机构和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等任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后勤公司等,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学校各项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学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五章 人才培养

第四十八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人才培养工作,始终坚持把人才培养作为学校中心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以培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为目标。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与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分类探索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特色鲜明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供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教学保障条件。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完善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验、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有效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及相应的辅修制、双专业制、转专业制、导师制等,构建学生个性化发展的培养机制。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引导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第五十四条 关爱学生,建立健全学生教育管理服务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建立鼓励学习自主学习、自我管理、个性发展、特长展示的综合素质评价、奖学金评定及优秀学生评定机制。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严格执行教学与学生管理制度,严肃处理各种教学、管理事故和违纪行为,加强教风、学风建设。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健全校内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立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学激励制度,不断优化教学激励机制。

第六章 科学研究

第五十八条 学校确立学科建设的基础地位,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确定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优化学科结构,加强学科要素与内涵建设,提升学科实力和水平,带动学校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五十九条 坚持“系统化设计、一体化建设、差异化发展、整体化推进”的原则,加强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建设。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重点学科建设的基础上,积极申报和加强硕士(专业)学位点建设。

第六十一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密切结合,科学合理地配置科技资源,大力开展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发挥科学研究对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应用研究导向,加强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校际合作、校所合作,建立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机制,探索建立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和新机制,支持科研团队和科技人员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参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开展应用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机制,建立激发创新活力、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科研管理机制,建立以创新质量、应用效果以及科研对人才培养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激励机制。

第七章 社会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组织开展实体共建、合作研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主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瞄准地方需求,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方向,加强对区域性、民族性文化建设与发展问题的研究,提供决策参考、政策咨询服务,促进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转化。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发挥研究平台的辐射作用和智力优势、科研优势,加强重庆地域文化、特色领域及特色项目研究,形成有影响力的成果,服务公共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适应终身学习需要的形式多样、灵活开放的继续教育体系。

第六十八条 建立学校、合作单位、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等多方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合作机制,建立将成果转化与推广成效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和科研奖励依据的激励机制,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发展,增强科技服务功能。

第八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能够进行学术创新且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七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学习、工作机会。

(三)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离退休教职员工依法享有相应经济待遇。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聘约规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自觉进行学习提高,主动参与学校改革。

(六)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和职务聘任制度。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校建立科学的分配制度和奖励制度。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并造成损失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第七十五条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学校建立并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和教职员工申诉制度。

第九章 学生与校友

第七十六条 学生是指在学校注册、取得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学校坚持以生为本的理念,一切工作必须服务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成才。学校为学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履行教育、管理、服务职能。

第七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程序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取得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政府和学校的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获得创新创业与就业指导与服务。

(七)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按程序和要求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运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和权利保护机制。

第八十条 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登记,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十三条 凡是在学校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学习过的学生和学员、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均是学校的校友。

第八十四条 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杰出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誌纪念。校友应当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八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校友分会等机构,联络服务校友,建立学校与校友共同发展的机制。

第十章 资产与经费

第八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学校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事业收入、企业出资、社会捐资、后勤社会化融资等多渠道融资方式,建立多元筹资体系。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加强对校名等有形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八十九条 学校实行严格的财务预决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一章 后勤与安全

第九十条 学校后勤坚持为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十一条 学校建设一体化信息服务硬件环境,建设基于学校信息标准的一体化软件环境,建设资源共享的、有效服务师生与决策的数字校园。

第九十二条 学校加强环境教育和建设,增强师生的环境意识,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绿化、美化校园,打造特色人文景观,建设绿色生态校园、特色人文校园。

第九十三条 学校各类活动的作业环境符合职业健康安全要求,有效控制影响职业健康安全的有害因素或潜在危险。

第九十四条 学校建立完备的安全防控体系,各类危险源识别充分,预防与控制有效。定期进行消防、交通、校车、食品、实验教学等安全检查。

第十二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五条 校训:进德修业,博文达理。

第九十六条 校徽:方形书阵、中英文校名和圆形外环组成。

第九十七条 代校歌:《青春放歌》。

第九十八条 建校时间:1976年;校庆日:11月7日。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发布生效。

第一百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说明需要修改的理由,章程修正案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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