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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信息来源: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 作者:admin | 时间:2015-10-19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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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序言

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前身是1953年成立的重庆动力学校,1958年更名为重庆电力学校,1995年经国家教委批准升格为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于1980年和1994年两次被确定为全国重点中等专业学校,2013年建成为重庆市示范高职院校和国家骨干高职院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人人发展、服务社会”的办学宗旨,秉承“立足电力行业、服务社会发展、践行民生责任”的办学理念,宏扬“厚德、强技、乐业”的电专精神,致力于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建设成为国内一流行业特色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规范办学、科学发展,彰显学校精神,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Chongqing Electric Power College,英文缩写:CQEPC)。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电力四村9号。学校可视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电网公司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家电网公司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负责管理,办学活动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学校是公办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立德树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职业教育理念,实施校企协同育人和终身教育服务,为行业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七条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代表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依法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

(二)任免学校校长及领导班子成员。

(三)监督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四)监督学校财务活动。

(五)决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等重要事项。

(六)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充分的办学条件保障。

(七)协同共建方保障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八)支持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对学校发展给予人、财、物及相关政策上的支持。

第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接受监督、评估和考核,并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 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 设置和调整专业,确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选编教材。

(四) 制定招生方案,并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五) 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自主确定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 确定内部分配和职工奖励办法。

(七) 招聘、管理和使用教职工。

(八) 使用和管理学校财产和经费。

(九) 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其他办学活动。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治理架构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社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内部治理模式,实行校、院(部)两级内部管理体制,构建和完善治理结构内部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教职工、学生、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节学校党委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讨论审定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学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选举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督促班子成员履行 “一岗双责”。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代行党委书记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召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学校党委会议的主要议事规则是:

(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前应提前告之班子成员。

(二)会议原则上定期举行,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不是党委委员的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确定。

(四)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逐项表决,每项决定以超过应到党委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六)会议内容须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纪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预防与惩治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校长

第十九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应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并行使相应的职权。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校长代行校长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议事规则是:

(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前应提前告之会议成员。

(二)会议原则上定期举行,需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行政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是否参会可视议题情况会前由校长会同党委书记商议确定。学校纪委书记或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其余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研究。

(五)会议内容须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纪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节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含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按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并由校长聘任。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也可以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教学、科研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各类学术标准、学术评价和奖励制度、争议处理规则等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裁决学术纠纷,受理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依据职权直接撤销当事人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二)对设立各类学术奖项,评选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进行评定;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聘任人选及推荐国内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进行评定。

(三)对制订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教学、科研经费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使用分配,对外开展合作办学和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和议事决策。

第五节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密切联系社会,争取社会支持,扩大决策民主,完善监督机制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主管单位、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代表,支持学校办学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其成员不少于21人。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可以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可以由学校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学校主管单位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的主要职能:

(一)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研产业、年度预算、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二)研究和审议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协同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支持校企协同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三)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方式、途径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四)加强理事单位与在校学生的交流,促进理事单位与优秀毕业生双向选择。

(五)理事会章程明确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和议事决策。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理事会正常开展活动。

第六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部)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届满必须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在选举或表决时,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审议重大事项,由学校工会负责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并向下一次教代会会议报告确认。

第四十条 学校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七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协助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开展适合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收集和反映学生正当要求,沟通学校与广大学生的联系。

第四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一至两年举行一次,其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制定及修订学生委员会章程;开展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对学校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节学院

第四十四条 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下,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学校按照事权相宜、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部)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学院(部)独立自主运行,定期评估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十五条 学院(部)的设立、变更和撤并,由学校人资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出,经学术委员会评估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四十六条 学院(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发展目标,提出年度招生建议,制定学院(部)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改革、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组织实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四)负责学院(部)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五)按学校有关规定设置教研室等基层组织,制定学院(部)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制定学院(部)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六)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筹措和管理学院(部)的教学、科研及其他经费,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院(部)党的基层组织负责本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支持学院(部)院长(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院长(主任)是学院(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工作,定期向学院(部)教职工报告工作,接受全体教职工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的决策机构,一般由院长(主任)主持,对本单位的重要事务和重大决策进行集体讨论,协商确定或表决决定。学院(部)制定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明确成员组成、会议会期、会议主持、议题提出、议事程序和决策规则等内容。

第九节机构组织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合理、规范的原则,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设置行政职能部门,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设置教辅、图情、信息及后勤等保障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由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校与合作方商定。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五十三条 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积极发展多层次职业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资源情况,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格局。

第五十四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为地方经济和行业发展培养面向生产、建设和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和技术变革,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结合社会需求、自身实际,重点建设动力、电力类专业集群,积极发展自动化、电子信息等相关专业。学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专业设置。

第五十六条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教融合。以行业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市场变化为基本依据,遵循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组织教育教学。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进教学改革和教学手段现代化,实施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第五十七条 学校引入行业企业相关标准,校企联合开发专业优质核心课程,加强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重点开展优质核心课程建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的集成共享。

第五十八条 学校遵循现代职业教育规律,将思想政治、创新创业、职业道德、心理健康、人文素养的教育实践贯穿到人才培养全过程,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实行督导制度、听课制度和教学评估制度,保证各类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促进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完善人才培养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公开学校办学基本条件、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毕业生就业状况和就业质量等信息,接受社会对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要求,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加强与职业院校之间、普通高等院校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探索建立中职、高职、应用本科衔接的通道,为学生多样化发展、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

第六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政策,依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确定录取标准和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就业创业和职业发展提供全程指导,通过深化校企合作提供优质的就业服务,与第三方合作实施就业跟踪和信息反馈。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施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所在地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和学杂费。

第二节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

第六十六条 学校支持教职工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培育高水平的教学成果,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十七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支持学术活动,尊重学术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十八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积极推动产学研结合,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学校科技服务能力。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充分发挥专业特色和行业办学优势,整合行业教育培训资源,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企业培训和培养高技能人才,服务地方经济和行业企业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面向生产实际的需要,坚持产教融合,产学研协调发展,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技术服务和新技术推广,不断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为行业、企业技术升级和改造、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

第四节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七十一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继承和发扬学校优秀文化传统,积淀文化底蕴,通过“严、细、实、新”的校风,“行胜于言”的教风和“一直努力,每天进步”的学风,坚持追求正直和卓越的精神,倡导团队合作和社会责任意识,注重学习创新与实践锻炼,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强调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属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文化,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积极融入企业文化,传播职业精神,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五节校企合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道路,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通过合资、合作、购买服务或授权委托等多种形式,投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与相关企业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或联合设立合作办学实体,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创新发展。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发挥企业举办职业院校体制优势,主动加强与主管企业各基层单位的协作,共同开展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推进人才培养与企业生产过程相融合,保障职业教育质量。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与合作企业共同协商,明确各方义务和权益,按照合作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享有相应权利。

第五章 学生

第七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后报到入学,经过学籍注册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参加技术技能竞赛与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达到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时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学生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发展和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九)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知识,尊敬师长,努力学习,用心实践。

(二)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名誉,维护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利益。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及实习单位的设施、设备。

(五)接受学校的学业考核。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成长和发展提供以下条件和保障:

(一)坚持以人为本、立德树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支持学生依法组织和参加各种社团活动,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学校关心学生职业生涯发展,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心理辅导和创业指导等。

(三)学校应当提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和良好实训条件,为学生的专业学习和技能提升提供保障。

(四)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五)学校实施奖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学校关心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对困难学生提供帮助。

第八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听证与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对涉及自身权益事项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起申诉,学校按照受理、调查、审议、决定和反馈的申诉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在职学习和各类培训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八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八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五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尊重学生,爱护学生,指导学生,服务学生。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讲究质量,追求实效。

(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六条 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职工创造必要的条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一)学校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二)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整合行业企业人力资源,实施专兼结合的用人制度,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选拔人才。

(三)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资格认证、劳动合同、岗位聘用任职制度。专任教师应当具有优良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技能。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薪酬、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四)学校应坚持工资集体协商和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确定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学校建立完善教职工培训体系和发展机制,加强教师团队建设,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参与企业实践锻炼,积极发挥老教师传、帮、带作用。

(六)学校建立表彰奖惩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法定权力与议事程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等涉及教职工权益的行为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是教职工申诉受理机构,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和调解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八十九条 学校依据法律与政策规定保障退休教职工合法权益,为退休教职工提供服务。

第九十条 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培训活动期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制度或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财务、资产及后勤保障

第九十一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举办者拨款和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接受社会捐赠等多种形式筹措。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坚持勤俭节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原则使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查询,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九十二条 学校坚持 “收支平衡、可持续发展”财务管理理念,按照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强化财务运行管理,规范经费使用秩序。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监督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三条 学校内部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接受教职工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九十四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十五条 学校对合作办学中合作方投入资产应明晰产权、统筹管理,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合法收益。

第九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九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符合自身实际的后勤保障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服务。

第九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校园信息系统、图书情报系统、教育教学资源系统、现代教育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一○○条 学校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防护体系,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一○一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一○二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学校办学活动,主动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关注各类社会组织、学生家长等对学校的评价。

第一○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和交流,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学校职业教育协同创新。

第一○四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工作或学习过的所有人员。学校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立校友会,开展校友交流和联谊活动,听取校友对学校发展的建言献策。

第一○五条 学校接受社会各级组织和个人各种形式的捐赠,筹措办学资金,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学校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合理使用捐赠财产,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章 标识

第一○六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以“重电”字徽标居中央。下方是“1953”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的中文,下方是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的英文。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一○七条 学校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主旗为绿色长方形旗帜,副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中央均印有学校徽志、中文校名以及英文校名的标准组合。

第一○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16日。学校网址是: http://www.cqepc.com.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一○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举办者同意,报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予以发布。

第一一○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变化,或者国家教育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可以对章程进行修改。本章程的修改,可由校长提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者学生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学校党委会同意后进行,依据章程制定程序执行。

第一一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一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实施,学校党委负责本章程的解释。

第一一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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