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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参加“商事制度改革与商事立法座谈会”

信息来源:中国政法大学 | 作者:admin | 时间:2017-09-20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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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商事制度改革与商事立法座谈会”在北京召开。本次座谈会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出席会议,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国家工商总局、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的2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赵旭东教授、王涌教授、管晓峰教授、李建伟教授、朱晓娟副教授参加会议。

座谈会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赵旭东教授主持。他表示,近年来,商法学界一直致力于商事制度改革、特别是商事立法的研究,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特别是近年来,商法学研究会连续几年都把商事立法作为年会的主题。因此,希望通过本次会议,就“商事制度改革与商事立法”中的《商法通则》立法问题同立法机关和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和交流。赵旭东教授指出,商事制度改革是我国当前全面深化改革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近年来,我国在商事制度改革方面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完整的、具有统领性的法律制度。下一步应当考虑商事立法的问题,通过立法实现商事领域的制度性建设,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商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加以确认和巩固,为未来商事制度的改革提供立法上的规范和指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讲话中指出,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民法典》分则的立法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商事立法与《民法典》的编纂具有密切联系,其中有许多问题需要讨论、值得讨论。希望参加本次座谈会的专家学者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积极为国家的立法工作建言献策,为实现立法的科学化贡献学界的力量。

国家检察官学院石少侠教授指出,《商法通则》立法研究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最早在王保树老师的主持下,举全国商法学界之力,历时十年之久,形成了《商事通则》立法建议稿。他表示,适逢民法典编纂的历史机遇,制定《商法通则》是对民法典的重要补充、是完善我国商法体系、改善我国营商环境的必要举措,也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立法的应有之意,因此,应积极推动《商法通则》的立法。中山大学周林彬教授指出,世界上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往往都拥有发达的商事立法。中国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需要在制度建设上加快步伐,因此,有必要制定《商法通则》。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指出,市民社会道德规范与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具有显著不同,难以在《民法典》中同时规定并加以实现,通过制定《商法通则》能够更好地分离这两种规范,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制定《商法通则》能够实现商法不同于民法的基本理念。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周友苏教授指出,《民法总则》不能完全体现和协调商法理念和规范,制定《商法通则》可以起到对《民法总则》拾遗补缺的作用。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表示,制定《商事通则》是理性和务实的选择。在我国既难以实现绝对的民商合一,也难以实现绝对的民商分立,民法难以回应商事活动领域存在的所有现实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定《商法通则》建立一个完整的商法体系,在维护商事创新的同时,保护商事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座谈会上,实务部门的同志也就商事制度改革与商事立法的问题发表了意见。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副局长王磊就目前商事制度改革的现状做了介绍,他指出,国务院十分重视商事制度改革,201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十余部文件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其中包括《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修改相关登记条例的决定、四个前置审批改后者审批或取消的决定、一个监管意见等。这些文件大多是以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体现的,从实践的角度看,制定《商法通则》的必要性是显著的,需要进一步研究可行性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刘永娥表示,商事制度改革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对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是革命性的。从工商部门工作的角度出发,目前缺少一部“对商事活动中的一般性、原则性问题”进行统一规范的法律,因此,进行《商法通则》的立法研究十分有意义。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后龙指出,从商事审判实践的角度来看,制定《商法通则》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例如现行合同法不区分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规定难以适应现实需要,商法通则可以缓解商事纠纷中处理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随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雷兴虎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管晓峰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研究员、吉林大学法学院于莹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涌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分别就《商法通则》的立法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赵旭东教授在总结中阐述了制定《商法通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在于:制定《商法通则》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善的需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是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需要、是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需要、是推进“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需要、也是借鉴各国立法经验、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制定《商法通则》既具有政治性,又具有法治性,还具有学理性。可行性在于,首先,我国存在大量而又充分的商事法律法规的积累,制定《商法通则》具有夯实的立法基础。其次,商法学界已为《商法通则》的立法进行了十几年的研究和论证,制定《商法通则》具有深厚的理论准备。再次,恰逢《民法典》编纂的历史契机,通过《商法通则》立法能够有利于实现商法自身的科学化和体系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最后表示,商事立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非常感谢与会学者和实务专家的建言献策。他指出,民法典编纂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希望各位专家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参与民法典的立法工作。他就全国人大法工委近期立法工作的规划和方向作了说明。指出,近年来全国人大正着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希望商法学研究者能够就社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加以广泛、深入地研究并达成一定的共识,积极地向立法机关建言献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愿意加强同学界智库的交流,共同为我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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