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新政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信息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 作者:admin | 时间:2015-04-02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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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建并被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500万元补助
●科技人才技术入股可获作价股权20%-70%的奖励
近日,陕西省咸阳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从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成果转化和提高补贴待遇方面,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支持平台建设。支持彩虹集团、西北机电工程研究所、陕西中医学院等企业高校院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基地)建设,在有条件的其他企业院校设立院士工作站、中试基地、设计中心、检测中心等创新平台。对在咸新建并被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和50万元补助。深化与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国内外名院名校的战略合作,支持第四军医大学新校区、西安交大二附院等校地合作项目建设,推动骨干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产学研用”的协同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科研补助。
保护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评价要求,优化专利布局,每年培育30户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试点示范企业,加强版权、著作权、商标、技术标准、地理标志保护等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力度。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牵头企业,根据标准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给予奖励。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积极促进知识产权交易,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务发明股权和分红奖励制度。在未与职务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的情形下,单位自行实施其发明专利权的,应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的营业利润3%的总额补助;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专利权或者以发明专利权出资入股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20%的总额补助。
鼓励成果转化。以职务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向企业作价入股,可将该成果所获股权的20%-70%的比例,奖励有关科技人员。科技成果完成人与企业有自主约定之外,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最高可以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鼓励高等学校教师、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或者有效专利在咸阳市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以个人股份进入科技型企业。支持技术转移机构联合研发单位、企业及投资机构,共建技术转移网络平台,对于承接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并在咸阳市转化成功的企业,其单项技术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科研补助。
提高补贴待遇。积极争取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三秦学者提供决策咨询和科技服务。对引进的博士、博士后等高端科技创新人才,与政府签订服务协议后,每位给予30万元安家费用补贴,优先安排科研启动费用,激励个人创新创业。制定实施市县政府与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对优秀的创新型科技人员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每年择优支持一批科技创新团队。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到2017年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达到6000万元。实施企业高技能人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补贴待遇制度。设立科技创新年度人物重大贡献奖,定期予以表彰奖励,激发科技人才的创新创造创业热情。(通讯员 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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