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督查新规发布
信息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 作者:admin | 时间:2015-04-22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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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旨在加强对国家科技奖励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评审过程中的组织和个人行为,保证评审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进行。据悉,《规定》对科技奖评审过程中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推荐者和评审对象等4类人员的31种不规范行为明确“说不”,与2003年出台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办法》相比,内容更清晰、要求更明确、措施更具操作性。
据介绍,国家科技奖评审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及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国家科技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的评审活动。《规定》适用于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推荐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对象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国家科技奖评审组织者主要是指负责国家科技奖日常工作的奖励办以及受奖励办委托组织专用项目评审工作的单位。国家科技奖评审专家是指接受评审组织者聘请,参加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国家科技奖推荐者是指《条例》规定的具备国家科技奖推荐资格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国家科技奖评审对象是指国家科技奖候选人以及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
对于评审组织者,《规定》要求:不得违反保密规定,询问、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工作安排信息,以及与自己工作职责无关的其他评审组的评委信息;不得介绍、引领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推荐单位、完成单位的有关人员走访评审委员及其他专家,从事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参加其他任何单位组织的项目鉴定、验收、评审等活动;不得接受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推荐单位、完成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宴请或其他好处等。评审组织者不得作为候选人参与任何科技项目评奖。
对于评审专家,《规定》明确: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审专家身份、评审活动有关情况,泄露或使用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等;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以任何形式为候选人或候选项目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在项目考察和异议处理活动中,协同有关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作出不公正的评价意见等。
对于推荐者,《规定》要求:不得与被推荐对象协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明知其存在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探听评审组织处于保密阶段的工作安排信息、评审专家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拒不开展调查、恶意拖延调查、不配合调查;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敷衍塞责或徇私舞弊,做出不公正的调查处理意见等。
对于评审对象,《规定》明确:不得在推荐材料中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夸大成果水平、应用情况;不得虚构相关事实,人为拼凑、包装项目;不得隐瞒相关事实,违规重复报奖;不得请托任何机构、人员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将相关材料提交评审组织或者评审专家;不得向评审组织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推荐单位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宴请或其他好处;不得在异议处理中弄虚作假、拒不配合调查,或从事其他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规定》推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其中,对于违规的评审专家、推荐者和评审对象,奖励办可以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对已经授奖、经查实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撤销奖励条件的,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科技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公开通报,并可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国家科技奖的资格。《规定》同时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评审活动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可以向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奖励办督查部门举报和投诉,由相关部门和组织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另据了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还同时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据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对国家科技奖励评审过程中的4类人员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如严禁本人或委托他人以包括使用微信或QQ等即时通信工具、短信及电话咨询、电子邮件、登门拜访等各种方式联系有关专家进行请托、游说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等。
据介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7月1日奖励办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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