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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鼓励体制内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信息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作者:郭晋晖 | 时间:2015-05-06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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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30年之后,国务院又一次向国有科研人员抛出绣球,以保留体制内身份和待遇三年为优惠条件,鼓励他们离岗创业。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中要求,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曾湘泉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这一举措与30年前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停薪留职”下海经商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对体制内人员走出去创业给予政策支持。

“停薪留职”2.0版

《意见》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

曾湘泉认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仅仅靠大学生是不够的,体制内有工作经验的科研人员加入到创业潮中将大大地提高创业成功率,也将成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意见》提出,对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30多年前,这一政策被称为“停薪留职”——1983年6月11日,当时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停薪留职政策自此风行,后来成名的一些商界大佬如潘石屹、王健林等均是递交“停薪留职”申请书之后踏上了创业之路。潘石屹没有被批准,王健林则为自己留了“一条后路”,万一创业失败还可以回去享受处级待遇。

从1999年的北京开始,“停薪留职”政策被越来越多省份取消。2013年底,江西省出台政策,允许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停职创办企业后,若3年内不再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这一政策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议,反对者认为体制内创业不应该享有“超国民待遇”。

此次国务院力排众议出台了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优惠政策,可以看作是“停薪留职”2.0版,无论是停职时间还是待遇上都优于1983年的《通知》。1983年规定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此次为3年。1983年《通知》的明确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此次则明确规定离职创业人员享受职称岗位晋升和社会保险的同等待遇。

曾湘泉认为,当年中关村大街上校办企业能够发展成高科技公司,停薪留职这一政策功不可没。当前情况与30年前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即使政府出台这些优惠政策,科研人员是否愿意下海创业仍然是未知数。

“现在创业的门槛已经非常高了,企业竞争压力也非常大,再加上优秀的科研人员在体制内待遇也不错,创业的风险和收益之间存在巨大的机会成本,这些都是阻碍他们下海创业的因素。”曾湘泉说。

不仅仅是人事关系改革上,《意见》还提出优惠政策对冲创业的风险,比如提出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曾湘泉也表示,正在进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一项对于促进科研人员离岗创业非常重要的改革。如果政策对于“中人”的养老保障的安排是合理的,他们可以带着养老金离开体制,就会大大减轻这些人对于养老方面的忧虑。

积极就业政策4.0版

人社部副部长信长星认为《意见》是中国积极就业政策的4.0版。中国自2002年推出中国积极就业政策以来,经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和再就业相结合”,“促进就业”这三个阶段之后,迎来了“促进就业创业”的阶段,尤其是突出“创业”。

《意见》出台就是部署进一步促进就业鼓励创业,以稳就业惠民生助发展。为了“稳就业”,《意见》提出了四方面的政策,包括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等。

《意见》提出,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本报记者从国家统计局相关人士处获悉,原局长马建堂离任前交代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尽快建立调查失业率制度。当前国家统计局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人员培训,下一步将在全国的每个县都进行失业率调查。按照计划,在“十三五”期间将会定期向社会公布调查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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