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29条措施促就业创业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 作者:admin | 时间:2015-09-14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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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出台。《意见》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进大众创新创业、鼓励大学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做好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强化保障措施6个方面,推出29条政策措施,促进该市就业创业工作。其中,11条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措施和支持大学生休学创业的政策尤为受人关注。
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稳岗补贴
《意见》强调,赣州市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同等条件下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的作用,落实国家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和赣南苏区振兴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负,政府部门预留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此外,赣州市还将进一步加大预防和调控失业风险,将失业保险费率降至2%,其中企业和个人分别降至1.5%和0.5%;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引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
见习单位享受更高见习补贴
为最大限度扩大就业,赣州市通过开展就业扶贫、加强创业就业培训、发放见习补贴等措施,在全社会营造帮扶就业的良好氛围。
《意见》指出,鼓励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在基层履行2年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从2015年起,在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享受见习补贴由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提高至85%以上。
推进就业扶贫工作。建立政府部门(单位)、乡镇政府、驻村扶贫工作队合力推进的就业扶贫机制,帮扶贫困群众通过就业脱贫。向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输送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中介机构、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创业人员,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引导全社会营造帮扶贫困群众就业的良好氛围。
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搭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络;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主要用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深化“招工、培训、就业”三位一体工作机制,采取定向、定岗和订单式培养方式,支持企业重点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重点推进电商创业培训。
大学生创业最高补贴5000元
《意见》中有11条政策措施旨在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多种不同形式和类别的创业,根据具体情况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场地租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意见》指出,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孵化期间3年内发生的房租费、水电费按其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对毕业5年内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扶持。同时,为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由2000元调高到5000元。
《意见》指出,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全市各级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统一更名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确定贷款额度。个人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由财政给予两年全额贴息;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促进就业基地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创业扶持范围扩大放宽
为让更多人得到创业扶持,赣州市扩大了创业扶持范围。
《意见》指出,科研人员可以在职创新创业。科研院所科级以下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带项目、成果离岗创新创业的,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岗位等级,工龄连续计算,正常调整档案工资;科级及以上科研人员,经批准可以利用个人或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在职创新创业,辞去领导职务离岗创新创业的,可在3年内转让所持股份后申请回原单位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职工经单位批准,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职工允许回原单位工作。
《意见》指出,创业扶持范围还包括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创业经历和成果可按相关规定计算相应学分,同时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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