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向伯乐放权 为人才松绑
信息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 作者:admin | 时间:2016-08-15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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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院所等可特设岗位引进顶尖人才
科研人员承担项目所获收入等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专利创造、成果转化为职称评审重要依据
近日,浙江出台《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聚焦打造人才生态最优省份目标,提出了5个方面、25条举措,使人才活力充分释放。
调动用人单位引才积极性。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受岗位编制、绩效工资、引才成本等方面的制约,引才成效还不够明显等问题,新政提出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可设立特设岗位,引进顶尖人才和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
构建市场化的引才体系。为进一步提高引才工作的精准化、专业化水平,新政提出探索实施重大引才活动的服务外包、推广举办高层次创业创新大赛的引才方式、设立引才专项基金等措施。
降低引进人才居留落户门槛。针对海外人才、省外人才居留落户的问题,新政提出试点降低在浙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长期居留门槛,硕士以上学位外国留学生毕业后可直接在浙江创业就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子女可不受住所、居住年限、年龄等条件限制,选择在居住地或工作地落户。
鼓励科研人员到一线创业创新。新政进一步改进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的办法,提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职创业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担任公益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职务、且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科研人员,经本单位批准可在不涉及本人职务影响的企业兼职。
加大人才激励力度。新政提出“一个增加、四个不纳入”,即业绩突出的单位或团队,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高层次人才的收入分配、科研人员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针对国有企业人才激励,新政提出试点国有企业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对作出重要贡献人才的奖励支出,可在单位工资总量以外单列。
转变人才评价导向。新政提出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将专利创造、标准制订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并提出职称评审的“两个同等对待”,即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横向课题与纵向课题指标同等对待。
拓宽人才融资渠道。新政提出建立风险投资促进机制;建立人才服务银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业融资给予无需担保抵押的平价贷款。目前浙商人才银行已正式成立,对国家和省“****”人才可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和500万元的信用贷款。
推进人才管理简政放权。新政提出建立人才管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探索取消高层次人才服务机构行政许可,逐步探索高校、公立医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事业单位招录特殊人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支持人才开展国际交流。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出国交流培训存在的现实难题,新政提出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实行分类管理,参加高层次国际交流合作活动,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落实人才工作责任。着眼形成党管人才工作新格局,提高各级各部门抓人才工作的积极性,新政提出把人才工作成效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落实党建责任制述职的重要内容,对抓人才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才流失的进行责任追究。(通讯员 浙组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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