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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送出人才激励政策“礼包”

信息来源:山西晚报 | 作者:admin | 时间:2017-07-19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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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若干意见相关配套政策”解读系列新闻发布会,省科技厅、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深入解读相关配套政策“大礼包”并回答记者提问。

《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

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机制

省科技厅厅长谢红表示,我省此次出台的《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是专门为了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出台的第一个政策文件,重点解决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的政策问题。

根据《若干规定》,我省将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机制。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通过上述方式交易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激励机制

《若干规定》还明确,我省将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激励机制。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享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鼓励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之间,探索通过约定股份或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发明人可享有不低于70%的股权。

我省同时提高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财政。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没有约定奖励方式和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对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奖励,可按照该规定执行。

另外,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

根据《若干规定》,我省还将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运用后补助方式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属性、创新程度等,在一定期限内扶持其研发投入。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的重大成果进行转化的,给予省级科技计划立项支持。鼓励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装备。实现首台(套)业绩突破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可享受首台(套)相关政策支持。

与此同时,我省还将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以企业技术需求为导向,构建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加强线上需求征集,开展线下项目对接、路演等活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实行双向激励。省财政根据转移转化服务绩效对各类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我省还将支持科技成果向县域转化。省科技厅将建立县域科技成果转化监测与评价体系,定期发布县域科技成果转化监测报告。

《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劳务费开支和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我省此次还印发了《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在补充规定中,劳务费开支和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是一大亮点。

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和绩效支出取消比例限制,是依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不过在劳务费开支范围上我省比国家政策更宽,国家只针对无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可以发放劳务费,我省政策是放宽到整个项目组成员都可以领取劳务补助。但是劳务费开支有规定标准,而且要求项目负责人要统筹安排劳务费等项目经费支出,确保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组成员劳务费发放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进行公示。

我省同时下放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权限、下放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权限。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

实行科研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

补充规定还明确,我省科研项目实行分类定额资助。项目申报指南中要明确各类项目的定额资助金额、标准,科研人员在申报项目时,不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这样有利于简化项目管理程序,减轻科技人员申报项目时编制资金预算的负担。

同时,实行科研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此举是为了明确项目资金不允许开支的内容,其他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该规定首先在有条件的科技计划中实行,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科技管理、教育管理、审计等部门联合制定指导性负面清单。

另外,我省还明确科研创新及服务收入由单位自主分配。本条政策主要是解决公益一类科研单位收入的问题,允许这类事业单位有科技型服务收入,收入全部留单位使用,不核减相应的事业费预算。以此,进一步激发公益一类科研单位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的积极性。

《关于下放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编制结构管理权的通知》

科研机构自主决定本单位的编制结构

省编办副主任韩红表示,我省还出台了《关于下放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编制结构管理权的通知》,核心内容就是,“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根据科研、教学等工作需要,自主决定本单位的编制结构,不需再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为用好这项政策,省编办还明确,下放编制结构管理后,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管理中要加大高学历科研人才所占比例,切实使有限的编制资源创造更大的价值。

《关于完善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

实施基本工资浮动激励政策提高绩效工资总量

我省同步公布《关于完善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省人社厅副厅长贺德孝表示,其主要政策亮点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实施基本工资浮动激励政策。对引进省外的“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高精尖缺”高层次人才,薪级工资向上浮动2级,省内入选为以上同类高层次人才也参照执行。

同时,我省提高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事业单位,可按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内予以核定。贺德孝表示,“这样通过提高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系数,相应提高了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加大了绩效工资的分配力度,更好地发挥了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另外,我省支持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科研机构、高校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单位同意、内部公示后,可在外从事兼职,兼职收入原则上归个人。鼓励科研机构人员进行公益性兼职,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优先纳入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项目申报等方面优先推荐等。

我省还赋予单位收入分配自主权。贺德孝表示,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绩效工资由单位自主分配,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单位结合人员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业绩等灵活确定,体现差异。将现行事业单位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占比由50%至70%,调整为40%至80%,使单位能统筹考虑从事基础教学、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等不同人员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不同岗位、不同职责的人员分配办法,赋予单位更大自主权。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科技研发人员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

省属国企可按规定以股权奖励科研人员

我省还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科技研发人员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省国资委副主任马进表示,该政策专门对省属企业科技研发人员的激励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马进介绍,该新政策涉及两类企业,一是省属科技型企业;二是已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的省属企业。“我们在国家对科技型企业科技研发人员激励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突破,把已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的企业列入了激励范围,希望在更大范围内鼓励创新,激发创造热情。其他类型企业科研人员激励政策,我们也在研究。”

关于激励对象,主要是两类。一是关键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研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二是通过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

关于激励方式,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科研成果作股等股权激励方式,也可采取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激励方式。“我们想通过这样的方式,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使科研人员更关注企业的长远利益,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记者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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