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人才日” 深圳迎来人才新政
信息来源:南方日报 | 作者:admin | 时间:2017-11-02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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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下午,深圳召开《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七章六十八条,在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与流动、人才评价、人才激励、人才服务与保障等各方面都有很多突破和亮点。《条例》提出,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对人才的制约;通过以租赁为主,租赁、出售、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人才安居保障;为人才入户、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健以及外国人才来华签证、居留等提供便利化服务。
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今年8月,《条例》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1月1日实施,每年11月1日为“深圳人才日”。深圳将建立基础研究人才培养长期稳定支持制度,完善人才能力提升培养支持制度。符合条件的人才开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创新创业、国际交流等,可以由政府财政性资金给予补贴。
据市委组织部副巡视员、部委会成员张谦介绍,《条例》重点体现了“放权”“松绑”“破壁”三个关键词。具体来说,“放权”即充分向用人主体放权。如取消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和人力资源服务两项行政许可事项,改为登记备案制;“松绑”即放宽或取消对人才的各种限制,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吸引企业创新人才兼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等;“破壁”,即破除各种壁垒,畅通各类资源流动渠道,如打破体制壁垒,吸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值得注意的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在深圳本市离岗创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接续计算工龄,并按照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结合个人条件及岗位空缺情况聘用至相应等级岗位。符合条件的人才被本市用人单位聘请从事短期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达到规定时间的,聘用期间可以享受本市相关人才政策待遇。
将建立人才荣誉和奖励制度
对于人才的激励,《条例》提出,深圳市、区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以约定由研究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和所在单位共享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根据《条例》规定,深圳还将提高市、区财政性资金资助研究项目的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不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深圳将建立人才荣誉和奖励制度,由市、区人民政府对有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设立“人才伯乐奖”,由深圳市政府对在本市人才培养、引进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住房保障方面,《条例》提出,深圳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编制人才住房发展规划,通过以租赁为主,租赁、出售、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人才安居保障。
深圳是一座创新之城,集聚了华为、腾讯等一大批创新企业,PCT国际专利申请量2016年近2万件、占全国的46.6%,连续13年居国内第一。记者注意到,在《条例》实施后,深圳将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营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条例》集中在第四十四、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条中,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明确的指引。一是明确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营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二是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人才信用征信系统,实行人才失信惩戒机制;三是明确对重大知识产权保护活动,可由政府提供支持和帮助;四是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记者 张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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