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被盗 谁来为项目“烂尾”买单?
信息来源:中国科学报 | 作者:admin | 时间:2018-07-24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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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农业大学农学院浏阳基地种植的科研玉米被当地村民偷摘,1725份玉米科研材料被损毁,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近年来,农业科研成果盗窃事件屡次见诸报端,加大对盗窃者的追责已成为共识。其中除了法律问题,对于被盗的科研单位,是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科研项目发生意外“烂尾”怎么办?对此,《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试图找出答案。专家表示,科研成果防盗主体应为科研单位,科研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做好防范措施。
玉米被盗 科研价值受损
科研玉米失窃后,该校学生邱冠杰在一段上传网络的视频中表示,他的同学本科毕业论文采集的主要内容是后期的玉米产量,现在玉米被偷没了,产量也无法进行测量。湖南农业大学农学院讲师陈浩也在视频中表示,被盗玉米为尚未拿到品种保护的“原种”,价值珍贵。
此后学校发布声明称,此次科研玉米被盗,导致农学院罗教授此次科研试验得不到结果。记者通过查询该校官网,发现该校农学院仅有一位罗红兵教授。
记者同时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湖南省科技厅等官方网站获悉,目前,罗红兵主持的在研项目有3项。其中包括,“玉米无雄穗基因vt3的克隆及功能分析”,为2016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经费62万元,至2020年12月结题;“长江中游南部密植高产宜机收夏玉米品种筛选及其高效生产技术”,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2016年度项目的子课题,其所属课题“玉米密植高产宜机收品种筛选及其配套栽培技术”总经费5300万元,实施周期5年;“玉米种质创新与新品种”为2016年第四批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15万元。因此,本次被盗玉米,不排除涉及以上科研项目的可能。
不过,罗红兵向《中国科学报》记者否认了失窃玉米与上述科研项目的关联。“都是普通育种的玉米。”罗红兵说。
科研单位是防盗主体
在专家们看来,农业科研项目由于其特殊性,试验场地往往具有开放性的特点,科研材料失窃成为科研机构必须关注的问题。“除盗窃者必须承担的刑事、民事责任外,防盗主体应是科研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顾问、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尹锋林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
从法律上看,盗窃者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判断行为人主观状态轻重时,则会将科研单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作为依据。“本案件中,会关注科研单位将玉米种在哪里。”尹锋林说,如果种在四周有保护措施的院子里,盗窃者入内盗窃,法律上会认定主观故意比较恶劣,应由盗窃者来承担主要责任。
据该校农学院官网显示,失窃玉米所在地为湖南农业大学浏阳教学科研综合基地,于2012年11月由学校向浏阳市农业局、原种场租赁,由当地农业局负责管理。截至2017年1月,学校投入近1300万元的建设资金。截至记者发稿时,该校宣传部门未对此信息作回应。
7月9日,湖南省沿溪镇政府发布公告称:“镇村将积极与湖南农业大学浏阳教学实习基地协商,完善基地防护隔离网、提示牌。”
科研项目“烂尾”怎么办?
农业科研成果失窃的后果便是科研项目“烂尾”。为了解科研项目“烂尾”的后续课题问题,时隔6年,记者再次拨通了中油桃13号失窃事件中当事人牛良的电话。记者了解到,由于中油桃13号被盗时间正处于项目研究中期,“还有时间弥补”。同时他也表示,如果中油桃13号在项目验收时被盗,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项目将很难结题。
此外,尹锋林也表示,科学技术法中规定了科研项目会“宽容失败”,但是“宽容”到什么地步是值得考量的。盗窃案发生可以适当减免科研单位的违约责任以及适当减少损失上的补偿,但科研单位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研究材料没有了,至少会导致项目延期,如果是关键核心材料丢失,只能中断科研项目。”北京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印政说,“育种方面的科研耗时往往长达八九年,重新立项困难非常大,所以失窃是科研项目的巨大损失。”
为防止科研“烂尾”现象出现,陈印政建议,在加强科研基地建设的同时,应强调科研机构主动与公众的对话和交流。他还建议,在完成知识产权保护之后,也可以及时与当地百姓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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